主 題:肝臟移植在肝癌及末期肝硬化的運用
受訪者: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移植中心張文燦教授/主任
肝臟移植為近年來,肝臟醫學上最大的突破之一。就治療病毒性肝炎、酒精性肝炎、先天或後天性代謝性疾病引起的肝炎、膽汁鬱積性肝炎、或藥物所導致之肝硬化、急性、猛爆性或慢性肝衰竭及上述肝炎經由長期肝硬化的過程,而產生的肝癌;不論就病患之長期存活率、生活品質、重返工作崗位之比率及長期醫療支出而言,肝臟移植已被證實是最有效之治療方法。
肝硬化患者何時需考慮肝臟移植?
當肝硬化病人,出現門脈高壓併發症及失代償性肝硬化時,如黃疸、頑固性(難治性)腹水(圖一)、食道或胃靜脈瘤曲張出血、凝血機能異常、蛋白質合成缺乏、肝性腦病變、肝腎症候群、肝肺症候群(呼吸會喘)、出現急性肝衰竭現象、營養不良及四肢消瘦、整日食慾不振或疲倦無力,進而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者,而預期其剩餘生命短於一年者;或小兒病人因肝硬化而出現生長遲滯時,即必須接受肝臟移植。
肝癌患者何時需考慮肝臟移植?
從肝癌的病理學來看,無疑的肝臟移植是最理想的治療方式。因為肝癌的病人通常合併肝硬化及門脈高壓等併發症,並且肝癌常是多發性的。因此,僅約百分之三十的肝癌患者,能夠適合接受肝癌切除手術或局部燒灼治療。並且因為原有的肝硬化仍然存在,因此肝癌手術後或燒灼治療後,是有一定的復發率。因此,只有肝臟移植能同時解決肝癌及肝硬化的問題,也除去了肝癌復發的背景。因此,肝臟移植目前已經成為無法接受根治性治療,如手術切除或局部燒灼治療;及接受根治性治療後,肝癌復發的病人的重要選擇。
但即使是早期肝癌,也有肝臟以外器官轉移之可能或血液中有肝癌細胞存在,而這也是約10-15%的病人在肝臟移植後,肝癌復發的最主要原因。因此,必須考慮肝癌的數目、大小及惡性度,以及有無血管侵犯或肝臟以外器官的遠端轉移,來評估病人是否適合接受肝臟移植手術。目前最被接受的準則為(1).Milan criteria(台灣大愛肝臟移植的健保給付標準):即單顆肝癌的直徑小於5公分,或多發性肝癌不多於三顆,每顆直徑接小於3公分的肝癌。(2)UCSF criteria (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, San Francisco)( 台灣活體肝臟移植的健保給付標準),即單顆肝癌之直徑小於6.5公分,或多發性肝癌不多於三顆,其中最大肝癌之直徑不大於4.5公分或三顆肝癌直徑總合不大於8公分的患者亦可接受肝臟移植。但病人皆不可在影像學上有血管侵犯及遠端轉移的現象。而若腫瘤大小、數目超出上述準則時,必須先施以降階治療,再行移植。
肝臟的捐贈來源?必須符合法律及醫學的要求。
(1)大愛捐肝:捐贈者在腦死或心臟停止跳動後,捐贈肝臟。
(2)活體肝臟移植手術:由於大愛捐贈者非常有限,因此目前活體肝臟移植手術占台灣肝臟移植手術的絕大部分。但必須經過嚴謹的醫學、心理、社會的評估,在以確保捐贈者安全的前提下,來進行手術。
高醫肝臟移植團隊,結合肝臟內外科、介入性放射性及肝癌消融治療團隊,及全院各醫療、醫事相關團隊,為末期肝硬化及肝癌病人,提供高品質的肝臟移植手術。因此,肝癌及末期肝硬化病人和家屬,請大家一起努力,重拾健康人生。